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丹阳市瑞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0633.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鉴定费2910元,合计359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