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泰邦集团有限公司
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贷款尚欠本金608,407,990.8元、利息20,019,152.81以及逾期罚息(以尚欠本金608,407,990.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5万元;

二、被告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果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对质押财产即被告泰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泰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有权对被告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南的土地证号为深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对应的地上建筑物泰邦科技大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1656.94元,由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泰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100000元,原告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381656.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泰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泰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13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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