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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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633.38元(其中医疗费10050.98、伤残赔偿金4582.4元)的70%,即10243.37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鲅鱼圈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633.38元(其中医疗费10050.98、伤残赔偿金4582.4元)的30%,即4390.01元。

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负担116元,由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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