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富航生态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湖北富航生态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黄梅县农业农村局借款40万元并支付占用费(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7日起按月占用率1%,即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若湖北富航生态果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则黄梅县农业农村局有权以湖北富航生态果业有限公司的酒厂设备及酒店酒窖钢结构部分(动产抵押登记编号:梅工商押登字2017第39号,抵押物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鄂中资评报字[2016]第H142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湖北富航生态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