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鑫亿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塔机租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0000为基数,从2019年4月8日到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TC5610Z塔机标准节10节(TC5610Z塔机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售)、支付租金18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7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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