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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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好当家海森药业有限公司 荣成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好当家海森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184710.15元及利息(其中,以7577145.5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0184710.1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好当家海森药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0184710.15元范围内对其承建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好当家海森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413元,由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635元,由山东好当家海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72778元;一审反诉费38312元,由山东好当家海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50000元,由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258003元,由山东好当家海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919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84元,由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05元,山东好当家海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129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