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偿还欠款本金39961.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1月30日的欠款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以及2019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和限额自实际欠款之日起据实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6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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