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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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养慈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的och1JY3026260-5美术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著作权的产品、删除淘宝网店“九公主新衣”中的侵权产品信息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限被告东莞市养慈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限被告东莞市坚果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的och1JY3026260-5美术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著作权的产品、删除所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中的侵权产品信息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四、限被告东莞市坚果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合理开支); 五、驳回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6元、财产保全费1293元,合计4709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288元,由被告东莞市养慈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12元,由被告东莞市坚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