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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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神行车保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396552元及违约金(2019年7月10日前的违约金为65368元;2019年7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96552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海道路拖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神行车保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2870元均由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海道路拖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6-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