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恩施庆恒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智凯物资有限公司
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宜昌市万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宜昌市万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恩施昊恒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恩施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测费、修复费、差旅费等共计2819527.90元。

二、驳回原告恩施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第三人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2749元、反诉受理费14249.5元(均减半计算),诉讼保全申请费10000元,共计46998.5元,由原告恩施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178元,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398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3-28
发布日期 2020-12-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