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池州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073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20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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