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池州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073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