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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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赵坡煤矿 山东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济补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赵坡煤矿向***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诉讼费的负担部分即“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赵坡煤矿负担”; 二、变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赵坡煤矿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6030.56元”为上诉人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赵坡煤矿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30.56元; 三、变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赵坡煤矿向***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2076元”为上诉人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赵坡煤矿向上诉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6013.16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赵坡煤矿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