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利息为17244.12元、罚息为207500.10元、复利为9312.82元;从2018年9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年利率10.000004%上加收50%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8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709元,被告***、***负担10909元并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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