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龙成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中的10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死亡赔偿金中的104000元,共计120000元;第四项即: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30000元(该款从本判决第一项赔偿款中扣除返还被告***);案件受理费部分即:13637元,由五原告负担1542元,被告***负担7546元,被告***负担4549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2385元,***负担2385元。

二、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中的3294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死亡赔偿金中的781212.4元、丧葬费34652.5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669.7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50042.46元的50%为425021.23元。

四、变更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赔偿原告***、***、***、***、***医疗费中的3294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死亡赔偿金中的781212.4元、丧葬费34652.5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669.7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50042.46元的50%的80%为340016.98元,已支付30000元,尚欠310016.9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7元,由***、***、***、***、***负担50元,***负担6818.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676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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