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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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 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 民权新裕实业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9)豫1403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民权新裕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民权新裕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民权新裕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