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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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与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 二、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本金73900000元、利息2500806.39元、复利53452.94元,以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3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5%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65000元; 四、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时,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有权对豫(2017)中牟县不动产证明第01002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在建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对第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后,有权向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396元,由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24071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负担2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