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东建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185112.26元及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从2020年1月7日开始计算,到支付完毕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计算,2015年10月1日到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到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50元,原告***负担1270元,被告***负担25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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