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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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74222.30元(372222.30+2000);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0000元; 三、被告***、亳州中原万邦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铭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担217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亳州中原万邦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铭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原告负担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