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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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 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兴隆县保平货运服务车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8464.8元(交强险医疗费项下1万元、死亡伤残项下57169.8元、财产损失项下1295元);扣除垫付款1万元,实际再赔偿58464.8元; 二、由被告***及被告兴隆县保平货运服务车队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2600.55元的50%,计16300.28元; 上述一、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7-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1元,减半收取1200.5元,由原告***负担26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负担730.5元,被告***及被告兴隆县保平货运服务车队共同负担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