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847.47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17日的利息为9600.62元;自2019年6月18日起以49847.4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40元,由被告***负担1197.9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负担1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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