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祥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河南祥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亚深汽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湖南亚深汽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祥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5856.06元; 三、被告湖南亚深汽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祥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祥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846元,由被告湖南亚深汽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