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河北东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1125民初77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东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村正港路**。负责人:王小艳。 委托代理人:王大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经,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华创国际广场**栋**责人:蒋灵芝。 委托代理人:郝亮,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北东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十五日内赔付原告4086元。 二、其他各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