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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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仁县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仁项目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8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驳回安仁县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湖南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仁项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8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湖南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仁项目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40万元给安仁县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50元,反诉费19,400元,合计78,450元,由安仁县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70元,湖南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8,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安仁县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