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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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中科创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的《中科创能大数据大屏可视化展示技术服务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科创能实业有限公司退还技术服务费207778元,原告(反诉被告)中科创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500元,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科创能实业有限公司退还175278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科创能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88元、保全费2083元,共计807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66元,原告(反诉被告)中科创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0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97元,原告(反诉被告)中科创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