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王海啸招商银行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截止到2020年5月28日借款本金360190.89元、利息罚息复息合计11137.38元;自2020年5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4603元。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泺安路18号尚品清河小区二区1号楼1-1901室、1-107室(济房权证天字第251572、25157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8元,由原告负担55元,由被告负担7238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