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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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98122.01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61.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4.00元,减半收取计3852.00元,由被告***承担1926.00元,被告***承担1926.00元。(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