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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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佳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2年9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芝预字第12091802004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佳隆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提前清偿剩余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以第三人个人贷款系统计算的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为准),并由原告佳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自被告和原告佳隆集团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清偿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等费用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房屋的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原告佳隆集团有限公司应自编号为芝预字第120918020043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撤销手续、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和烟台市芝罘区房屋的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已收取被告***、***的购房款546000元中扣除其代被告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付的贷款本息及撤销登记的相关手续费用(具体数额均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后,将剩余的购房款退还给被告***、***; 六、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房屋返还给原告佳隆集团有限公司; 七、驳回原告佳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60元和保全费3520元,合计1278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