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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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344067.7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剩余经济损失222067.73元的50%计款111033.87元,合计233033.87元,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再赔偿原告223033.8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7元,减半收取计2483.5元,由原告负担217.5元(已交纳),被告***负担2266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4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