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岚晟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岚晟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岚晟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之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6,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计2,0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合计2,5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岚晟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