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凯恩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锦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蓝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博仕达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林支行 江苏国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博仕达商贸有限公司、无锡锦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蓝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支付33016981.88元。 二、对被告无锡博仕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用于抵押的锡房权证WX××14号房产在820200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用于抵押的锡房权证WX××45号房产在575400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用于抵押的锡房权证WX××93号房产在1011500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用于抵押的锡房权证WX××49号房产在380000元范围内、有权以被告***用于抵押的北塘字第30××79号房产在200000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最高额抵押合同》(NO.2014040901)项下列明的房产(详见判决书附件1)在2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最高额抵押合同》(NO.2014041701)项下列明的房产(详见判决书附件2)在753.5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最高押反担保合同》(N0.2014052901)项下列明的房产(详见判决书附件3)在1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N0.2014052902)项下列明的房产(详见判决书附件4)在1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江苏国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锡房权证HS××72号房产在3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锡博仕达商贸有限公司、无锡锦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蓝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国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