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无锡市锡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锡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迁出无锡市滨湖区环湖路788号C5别墅。 二、无锡市锡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房屋租金及使用费(计算方法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租金为107500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的使用费,按119500元/年计算)。 三、无锡市锡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4月1日起至结欠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9.95元/天计算)。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8元、公告费710元,合计3698元,由无锡市锡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