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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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兵荣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60万元自2007年4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扣除已偿还的165000元;20万元自2007年5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20万元自2007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被告盐城市恒泰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戴兵荣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