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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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兵荣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60万元自2007年4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扣除已偿还的165000元;20万元自2007年5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20万元自2007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被告盐城市恒泰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戴兵荣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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