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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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誉(扬州)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龙誉(扬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3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2元,由被告龙誉(扬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