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联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绍兴联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101330.0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绍兴联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浙江绍兴联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993元,被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