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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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给原告江门市民盈投资有限公司(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8年9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综合折算后按月利率2%计算); 二、如被告***不依上述判决还款,则原告江门市民盈投资有限公司对***提供的质押物(红木家具一批,详见合同号20130426《质押物清单》)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民盈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64元,由原告江门市民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768元,由被告***负担11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江门市民盈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