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2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三、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12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122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为标准,自2015年7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1日起,违约金应以8122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为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 四、***应对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6元,减半收取9593元,由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5元,由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48元,由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8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