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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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时代之星焊接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第G811959号“LORCH”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泰州时代之星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泰州时代之星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泰州时代之星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800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泰州时代之星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