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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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2832750元(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淄博高全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20元,由被告***、***、淄博高全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