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鸣道支行 中金支付有限公司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中吉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筷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嘉鑫玉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嘉鑫玉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27万元; 二、被告重庆嘉鑫玉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从2018年11月29日起,以6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6月6日;从2019年6月7日起,以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从2019年12月3日起,以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三、被告重庆嘉鑫玉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9060元; 四、被告中吉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重庆嘉鑫玉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期限或金额履行给付时,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承担收购责任; 五、驳回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9元,减半收取5034.5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804.5元,由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负担3275元,被告重庆嘉鑫玉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中吉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5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