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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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昶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7853.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853.38为基数,从2017年1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89元,由原告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60元,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