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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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支付截至2020年4月2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5525.36元、利息8588.01元、分期手续费4218元,合计98331.37元,并从2020年4月27日起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6.10元,减半收取计1273.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