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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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蕴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于2019年1月30日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与***于2019年5月1日签订的《李宦庄鱼池转包协议》为无效合同; 三、***于2020年12月31日前腾清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号××号××的15个鱼池及周边土地;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承包鱼池损失153884.49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及保全费1289元,合计2978元,由***负担(给付时间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