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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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48557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前款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和复息;

二、原告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西安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范围内,对(610114)(2005)002号动产抵押清单所载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530元,原告负担1530元,被告负担9000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负担之受理费连同上述给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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