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中新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中新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中新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原告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西安市未央区东湖路中新浐灞半岛XX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款项(一)支付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