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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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4451.8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7327.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下列账户(开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远县石正支行,账号:605********0214388。)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5.60元,减半收取57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4.38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41.55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76.87元,并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