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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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盐城富超建材有限公司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244114.4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其中支付原告***49000元,支付被告***71000元;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99291.5元。上述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直接汇至当事人银行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64元,减半收取3182元,由原告***负担11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1131元,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936元。鉴定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766元,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