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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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国水电站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茂县分公司和成都国水电站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借款本金340万元、利息16.56004万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2日,2020年3月22日后产生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合计356.56004万元; 二、被告成都国水电站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茂县分公司和成都国水电站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因实现此次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万元; 三、被告成都国水电站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用其茂县牟托水电站在建工程价值增加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茂国用2009第××号)、电站动产(动产清单如下:1.编号为S11-12500电力变压器1台、直径800压力管道677米、通讯自动化工程1套、冷却水循环工程1套、引水隧洞)为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成都市嘉鹏翔商贸有限公司、茂县国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5554万元,由被告成都国水电站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成都市嘉鹏翔商贸有限公司、茂县国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