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2民初4100号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9号。 负责人:吴芸,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