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市宏榕房屋征收工程公司 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行赔初52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张永祥人民币2489070.8元; 三、驳回上诉人张永祥的其他赔偿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宏榕房屋征收工程公司的上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