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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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智慧城市信息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智天夏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48000000元、利息819999.99元、复利4894.55元(暂计至2019年4月20日),自2019年4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另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智天夏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智天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付款义务人为安顺智慧城市信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9000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1024元,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100元,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智天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924元。公告费560元,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智天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